人民警察在执行职责时拥有以下权限:
1.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实施行政处罚;
3. 对特定人员实行人身强制;
4. 当场盘问、检查和继续留置盘问;
5. 按照规定使用武器;
6. 按照规定使用警械;
7. 执行刑事强制措施和搜查;
8.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和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
9. 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采取保护性的约束措施;
10. 限制通行、限制停留和交通管制;
11. 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12. 依照法定程序实行现场管制。
这些权限是为了确保警察能够有效执行其职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警察在行使这些权限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