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有以下规定:
1. 一般纳税人应当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后1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对于发生退货、折让、贴现等情况的,应当在开具发票后5日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对于预收货款、预收账款的,应当在收到预付款后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 对于进口货物,应当在海关验放后1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 对于代扣代缴增值税的单位,应当在代扣代缴后5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注意,这些规定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企业应根据自身财务管理和税务要求合理安排开具发票的时间,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