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单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力量设立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组织。这些单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其宗旨是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如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保健等。公益性单位通常有以下特点:
服务性:
提供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服务,是社会服务支持系统的一部分。
公益性:
其社会功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决定了其公益性质,不能或不宜由市场来提供某些产品或服务。
非盈利性:
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首要目标,其收入主要用于提供公共服务。
财政支持:
多数公益性单位可能获得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补贴,以保障其正常运营和服务。
职能行政事业单位:
某些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能具有行政职能,如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等,这些单位通常受到严格控制。
公益性单位可以分为纯公益事业单位、准公益事业单位和半公益事业单位。纯公益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的社会服务,如学校、福利院等;准公益事业单位可能带有公益性质,同时也可以进行创收活动,如科研院所;半公益事业单位如医院,虽然具有公益性,但同时也追求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多为自收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