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具有以下特征:
综合性
保护对象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社会经济组织、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
运用多元机制,如“命令-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
技术性
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
包含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通过法律定义和技术规范赋予法律效力。
社会性
反映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侧重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保护环境是全人类共同生存条件,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
共同性
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环境问题是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各国环境法中有许多可以互相借鉴的内容。
严格责任
实行严格责任原则,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行为,不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区域性
考虑到环境问题的地区特殊性,环境法必须因地制宜。
奖励与惩罚相结合
通过法律措施鼓励环境保护行为,并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框架,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