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承保机构特殊性:
海外投资保险通常由政府机构、政府公司或公营公司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法人承保,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专注于保护海外投资。
保险对象特定性:
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即投资者在东道国开办企业或与当地资本合营,并拥有有效管理和控制权。
保险范围限制:
保险范围主要覆盖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并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事后补偿与风险防范并重:
海外投资保险不仅提供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投资保证协定来预防风险的发生。
非私人保险性质:
海外投资保险不是私人保险,而是由国家支持的政府保险,当发生政治风险时,投资者不直接与外国政府交涉,而是由本国政府介入。
促进市场开放与投资准入:
某些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协议,以促进市场的开放和投资准入。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