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除了具有法律上规定的权力,如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指导评价权、报酬待遇权、参与管理权以及进修培训权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民主管理权:
教师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权:
教师有权要求改善工作环境和提升生活条件。
享有与职务聘任、考核奖惩、退休等相应的权利:
涉及教师的职业发展和退休等事宜。
申诉权:
教师有权对不公正对待提出申诉。
享有法定节日权:
教师享有国家法定的节日休息权利。
其他特殊权利:
例如女教师享有的法定产假权等。
教师的权利保障了他们在教育领域的专业性、自主性和尊严,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