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享有的监督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批评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提出批评意见。
建议权:
公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申诉权: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决定、判决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
控告权:
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检举权:
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旨在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促进国家机关的廉洁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