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正式名称为《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最初于1960年1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并于同年6月23日生效。根据条约规定,该条约的有效期为10年。
1970年6月22日,即条约期满之际,日本和美国分别在东京和华盛顿发表声明,宣布该条约无限期自动延长。
因此,可以认为《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自1970年起实际上是无限期有效的,没有设定具体的到期时间。不过,条约的内容和条款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修订或更新
美日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正式名称为《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最初于1960年1月19日在美国华盛顿签订,并于同年6月23日生效。根据条约规定,该条约的有效期为10年。
1970年6月22日,即条约期满之际,日本和美国分别在东京和华盛顿发表声明,宣布该条约无限期自动延长。
因此,可以认为《日美安全保障条约》自1970年起实际上是无限期有效的,没有设定具体的到期时间。不过,条约的内容和条款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而进行修订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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