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单位制度在中国开始实施的时间是2006年。以下是相关的时间线和关键事件:
2005年5月,《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身份。
2006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其中包含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
2006年8月,原人事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
2006年9月,《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下发,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制度在实践中开始实施。
参公单位主要是为了给予部分事业单位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力,它们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但编制上仍然是事业编制。参公单位的审批工作随着党政机关改革的结束而在2019年6月1日后不再审批新的参公单位,除了特定的如执法类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类事业单位外,参公单位成为历史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