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的具体运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量刑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可以根据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处刑罚。
累犯
普通累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特殊累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自首和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数罪并罚
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
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假释
必须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累犯及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外国人,可以独立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以上是刑罚的具体运用的一些关键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