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而设立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构成回避关系:
当事人或近亲属关系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案件的处理结果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法定人员的利益。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这些关系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其他法定人员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员等,在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必须回避。
公务员之间的特定关系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或部门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的回避
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回避范围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
当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时,相关人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一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因私人关系影响案件的客观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