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证据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书证:
以文字、符号、图案等形式记录的内容表达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如合同、票据、文件等。
物证:
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形状、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遗留物品和痕迹等。
视听资料:
利用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转化为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证人证言:
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当事人陈述:
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鉴定结论:
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勘验笔录:
对案件现场进行勘验后所作的详细记录。
电子数据:
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可作为案件事实证据的数据和信息,如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等。
以上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需要注意的是,不同法律程序(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和运用可能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