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方式如下:
征收原则
从量定额征收。
按照不同产区、盐种和用途确定差别税额。
实行一次课征制,即盐从生产到消费,在全部流通过程中只在规定环节征收一次盐税。
征收环节
盐业生产单位直接销售的盐,在出场(厂)销售环节纳税。
产区的盐业运销单位或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分配销售的盐,在分配销售环节纳税。
进口的盐,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出口的盐免税。
调拨和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免税。
特殊规定
盐业经营单位和用盐单位将减税、免税盐改为食盐的,必须按原产区税额补缴盐税。
经管国家储备盐的单位在动用储备盐时,按原产区税额纳税。
纳税义务人
一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
征收管理
盐税的缴纳时间根据纳税环节和价款结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纳税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按规定办理纳税事项。
历史演变
盐税是中国古老的税种之一,历史上曾经有过多次税制改革。
以上是盐税的基本征收方式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