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公务员实行的是聘用制公务员制度。这意味着公务员与聘用机关通过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履行公职,并由国家财政支付工资福利。深圳的公务员管理制度改革将公务员分为综合管理、行政执法和专业技术三类,并为后两类公务员建立了独立的职务序列,改变了过去公务员仅通过仕途体现自身价值的局面。
聘任制公务员的特点包括:
合同管理:公务员与聘用机关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协商:聘任关系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任期明确:聘任合同中规定了公务员的任期,不同于委任制公务员的终身制。
灵活退出:聘任制公务员的退出机制更加灵活,不犯错误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失业。
深圳公务员的聘任制改革旨在提升公务员的履职效能,并配套实行公务员养老社会化改革。这一制度在深圳的公务员中得到了实施,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适用范围和管理机制也在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