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是设权证券,意味着票据所代表的权利并不是在票据制作之前就存在的,而是随着票据的制作而产生。具体来说:
权利的产生:
票据签发之前,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出票人签发票据时,为持票人创设了一个新的权利,即请求票据上载明的债务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权利的独立性:
这种权利与签发票据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相互独立的,是“新生之权”。
票据权利与票据的关系:
票据权利的产生、取得和转让都是以票据的存在为前提的。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付款等行为都是为了实现或确认这种票据权利。
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的设权性也是票据流通的需要,票据的转让简便快捷,票据权利与票据凭证合为一体,只要转移权利凭证就能发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效力。
综上所述,票据的设权性是其作为金融工具的重要属性,它使得票据在金融交易中能够高效流通,简化了权利转让的过程,并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