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问题,根据提供的信息,可以总结如下:
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现状
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是由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具有权利义务性内容的外部效力。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文件的附带审查态度较为消极,因为缺乏明确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3条中的“规范性文件”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包括诉讼要件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性内容,也包括文件形式。
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属于这一概念范畴,但在司法审查中,其“双阶关系”结构使得法院审查行政性规范内容的合法性成为可能,有助于维护司法监督行政的制度统一性。
审查制度的问题
制度上的“模棱两可”是导致分歧的直接原因。
《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附带审查的规定,并未明确包含“党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情形。
其他审查途径
行政法规和规章不能进行附带性审查,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可以进行附带审查。
附带审查的特征与问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具有“附带性”、“依据性”、“及时性”、“合法性”的特征。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启动受限、审查范围单一、审查方式不全、审查标准不完善以及审查结果存在问题等。
综上所述,不能附带审查党政联合规范性文件的原因主要是制度上的不明确和司法实践中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