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的职能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行政立法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 议案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包括法律议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预算等。
3. 行政管理权:统一领导全国行政机关的工作,管理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
4. 行政区划管理权:确定和管理地方行政区域的划分和建置。
5. 领导和管理经济和城乡建设权: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
6. 社会管理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以及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7. 对外事务管理权:管理对外事务,与外国签订条约和协议。
8. 国防建设权: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9. 紧急状态管理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10. 其他职权:包括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以及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等。
国务院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其职权范围广泛,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