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处级干部通常指的是在中国行政体系中,担任县处级副职的干部,其级别大致对应于公务员的二十至十四级。副处级干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位: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2.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3. 中共县、县级市、区委副书记、常委、纪委书记,县、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副职。
4.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5. 副调研员等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干部。
6. 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区委副书记。
7. 县法院院长、县检察院检察长。
8. 某些情况下,如国有企业的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也可能是副处级干部。
这些职位通常属于副处级别,并在各自的地区和部门中担任重要的管理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