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公事业单位是指那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它们通常具备一定的行政职能或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主要单位类型包括:
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
包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
在机构改革中,这类单位可能被取消或整合,剥离行政职能。
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
包括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权限或委托执法的事业单位,如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劳动监察大队、金融办、旅游局等。
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参公
包括工会、妇联、团委、残联、文联、科协、党校和档案局等。
这些单位虽然使用事业编制,但按照参公管理。
其他特定部门
包括公安、检察、法院、税务、海关、银监、证监、人社、财政、国土、环保等部门。
具体涉及哪些单位需要根据当地改革方案和部门要求来确定。改革旨在优化事业单位结构,提高公共服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