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具有以下性质:
强制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
义务性:
实施义务教育不仅是国家对公民的义务,也是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是学校的义务,是社会的义务。
免费性: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免除学生学费、杂费,体现公益性。
公益性: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旨在促进基础教育发展和社会主义文明建设。
平等性:
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国家保障这一权利不受侵犯。
这些性质共同构成了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内容,确保了教育的基础性、普及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