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的作出时间取决于行政行为的类型和具体情况。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行政决定及其作出时间:
行政许可
普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0日。
统一、集中、联合办理: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作出决定,可延长15日。
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没有时间限制,需要经过立案、调查等程序。
立案后作出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在90日内作出决定,复杂案件可延长30日。
追诉时效:一般情况下为2年。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行政决定送达时限
当事人不在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作出后七日内送达。
请注意,这些时间限制可能受到具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约束,且可能因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如果需要了解特定行政决定的准确时间限制,建议咨询相关行政机关或查阅具体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