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因此,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0日后开标。
请注意,如果招标人为了压缩工期要求提前开标,且所有潜在投标人都同意这一要求,并不违反不少于20日的规定,但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而言,如果开标时间早于20日,则该开标行为无效。对于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开标时间可以少于20日,但必须提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