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的公民权利主要包括:
文化教育权利:
教师有权接受和传递文化知识,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学术自由权利:
教师可以自由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并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受聘权:
教师有权被聘用,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获得相应的职位。
获取报酬权:
教师有权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政治权利:
教师作为公民,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政治权利。
人身自由权:
教师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和拘禁,享有公民的人身自由。
名誉权:
教师享有维护个人名誉的权利,禁止诽谤和侮辱。
培训进修权:
教师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以不断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这些权利保障了教师在教育领域的自主性和专业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