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历史上的公务员回避制度,以下是一些需要实行籍贯回避的职位:
乡级、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职务
包括乡、县级党政正职、纪委书记、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党委组织部长、人事局长、监察局长、公安局长等。
地方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职务
公务员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职务。
重要职位
特别是关系到刑名钱粮之职,不仅直系亲属需要回避,一般同族之人也需要回避。
地方官员
本省人不得在本省任职,有的虽非本省人,但因原籍与任地相距在五百里以内,也得照例回避。
京官回避
满汉“在京各部院尚书、侍郎以下,笔帖式以上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若在同衙门令官小者回避”。
本籍接壤回避
官员不准在本籍和靠近本籍的地方做官。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官员利用亲属或地缘关系进行徇私舞弊,确保公务员制度的公正性和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