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立警察总署的理由可能包括以下几点:
称谓上的改变可能引起公众心理和习惯上的不适
公安派出所作为新中国建立后伴随“公安局”而出现的机构,其名称“公安”寓意着执法者追求公平正义,是安定安全的象征。
将公安派出所改名为“警署”可能会在心理和习惯上难以被公众接受,因为它与原有的名称和公众对其的理解相悖。
设置上的缺乏依据
自1954年《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颁布以来,公安派出所的设置就有了法律依据,旨在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保障公民权利。
如果要设立一个新的机构,如警察总署,需要新的法律依据来确保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可能存在的组织重叠或效率问题
如果警察总署的设置是为了整合或优化现有的警察机构,需要确保它不会与现有的公安机关产生职能重叠,并且能够提高效率。
需要考虑新机构的职责范围、组织结构和与其他执法机构的协调问题。
公众接受度和认知
公众对于新的执法机构的接受程度和认知也是考虑因素之一。如果公众对新的机构名称和职能不够了解,可能会对其产生疑虑。
需要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宣传来提高公众对新机构的认知和信任。
以上是对于不设立警察总署可能的一些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