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并未进行常规的销售活动,没有直接收取货币资金作为对价,但根据税法规定,需要将这些行为视作销售行为,并据此计算和缴纳相应的税费。以下是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情形: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在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通常涉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视同销售与常规销售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会计上可能不会体现为收入,但在税法上需要按照销售收入来计算和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