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相关规定,以下情况下需要建设人防工程:
1. 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2. 在特定区域如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了上述规定外,其他民用建筑也需要根据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确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3. 如果建筑工程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即缴纳易地建设费给人防部门,由人防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4. 单体建筑中,如果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大于项目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0%,则可按不低于地面总建筑面积的10%修建6级(含)以上人防工程。
需要注意的是,工业建筑通常不需要建设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