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人回避是为了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防止鉴定人因个人关系、利益冲突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因素而偏袒某一方。以下是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当事人关系:
鉴定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
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先前角色:
鉴定人曾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
其他关系:
鉴定人与本案当事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关系。
违反程序:
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违反了有关回避的法律规定。
如果鉴定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鉴定人回避。回避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