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参加教育教学权:
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获得经济资助权:
学生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等经济援助。
获得学业证书权:
学生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公正评价权:
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应获得公正评价,学校应将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绩档案中。
申诉起诉权:
如果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者学校、教师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
学生有接受并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的权利,学校和教师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以上权利保障了学生能够在一个公平和有利于其个人发展的环境中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