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对判决的先予执行
主要体现在对原告的保护,如解决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的紧迫需要。
例如,在涉及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案件中,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由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予执行。
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先予执行
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根据被告或相关权利人的申请,法院可以裁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先行履行。
非诉行政行为先予执行
在没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为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法院可以依行政机关或权利人的申请,裁定义务人先行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先予执行的条件
发放的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未依法发放的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的行为。
起诉后,法院认为案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时,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特殊情况下的先予执行
在被告或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法院不予执行,但存在不及时执行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决定先予执行。
以上概述了行政法中关于先予执行的主要规定和适用条件。